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1-08 17:11浏览数:66次
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教法函﹝2017﹞2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经研究,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由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依照招投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确定。我厅印发的《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教办字﹝2013﹞8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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