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

2017-11-08 18:31浏览数:283

关于优化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

鲁教职字〔2017〕36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要求,我厅拟对“三二”连读、五年一贯制专业点(以下统一合称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若学校未申请撤销,2013年以来我厅已经备案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见附件4)继续有效。

  (二)鼓励支持已经合作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保持合作稳定,贯通培养、办出特色。

  (三)鼓励支持高职院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与更多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更大范围内辐射带动更多中职学校改革发展。

  (四)除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外,高职院校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单独举办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

  (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要求,本次重点新增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五年制学前教育。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新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须是《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7年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招生专业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10号)备案的中职学校及专业。每所中职学校同一专业只能与1所高职学校联合办学,国家示范性中职学校和省级规范化、示范性及优质特色中职学校(含立项及认定学校)申报数量一般应限定在8个以内,其他学校一般应限定在4个以内。

  (二)高职院校应积极主动与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并形成一定规模,举办情况是我厅安排经费、项目、计划等的重要依据。其中,已开设学前教育专科专业的高职院校,均应主动与一定数量的中职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学前教育,并依据《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试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专业建设、完善办学条件,我厅在安排招生计划上予以支持;开设学前教育的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确定是否参与联办。

  (三)各市教育局要对辖区内中、高职院校(含驻地的省属高职院校)已经举办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进行检查评估,对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专业坚决予以停办。对申请新增的专业点要进行考察遴选,其中,对申请新增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点的,要参照《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试行)》考察遴选后形成考察报告及辖区内申请该类专业点的排名,作为申报表(见附件1)的附件,同时报送我厅职教处、教师处。

  三、报送材料

  (一)申请新增专业点,需报送申报表(见附件1)、人才培养方案(见附件2)、联合办学协议(以3年为期限),并按专业点及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1中的“有关说明”。

  申请撤销专业点,只需在汇总表(见附件3)中体现即可。汇总表作为各市教育局关于申请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正式文件的附件上报。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申报材料(含驻地的高职院校)由各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上报,不受理学校自行上报的材料。各中职学校名称要以鲁教职字〔2017〕10号文件发布的为准,不得使用简称。

  (二)报送时间。各市教育局须于2017年11月20日前,邮寄相关材料至济南市历下区南圩门外街8号408室,邮编250011,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系统(系统网址、各市教育局审核账号及辖区职业院校填报账号、密码,另行下发),电子版内容、格式要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附件:1.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设置申报表

      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参考体例

      3.拟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联系方式汇总表

      4.2013年以来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及专业名单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9月28日